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应包括检验批验收、分项工程验收、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。
4.1.2 用于农业生产、服务的房屋建筑及设备、管线安装工程,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施,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50300的规定。
4.1.3 温室、网室、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》GB/T51183、《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》GB/T51057、《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》GB/T19791及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》JB/T10594、《温室地基基础设计、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》NY/T1145、《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》NY/T1420、《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》NY/T1832、《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》NY/T2134、《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》NY/T1966的规定。
4.1.4 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》GB/T51063和《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:施工及验收》NY/T1220.3的规定。
4.1.5 港池、航道、护岸、码头、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中间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海港总体设计规范》JTS165、《河港总体设计规范》JTS166、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JTS167、《码头结构施工规范》JTS215、《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》JTS154、《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》JTS208,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》JTS257的规定。
条文说明
4.1.1 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单位工程、分部工程、分项工程、检验批,以及专业工程、隐蔽工程或特殊问题所进行的验收。重点是对施工中间环节工程质量的认定和验收,应收集并整理验收资料。农业建筑工程中间验收由最基本的检验批验收开始。若干检验批构成分项工程,各检验批验收合格是分项工程验收的前提。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均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该分项工程验收。同样,若干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,若干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。检验批验收、分项工程验收,分部工程验收、单位工程验收依次展开。
4.1.2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用于农业生产、服务的房屋建筑,以及供水、供热、电气、燃气、通风空调、弱电等设备、管线安装工程,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设备基础、地沟、水池、锅炉房、冷却塔、水塔、烟囱、烟道、栈桥、管架、挡土墙、道路、围墙、绿化等配套设施,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GB50300规定的程序、方法进行中间验收,本标准不另行规定。
4.1.3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各类温室、网室、旱棚等工程及配套设施,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》GB/T51183、《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》GB/T51057、《温室防虫网设计安装规范》GB/T19791、《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》JB/T10594、《温室地基基础设计、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》NY/T1145、《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》NY/T1420,《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》NY/T1832、《日光温室主体结构施工与安装验收规程》NY/T2134,《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》  NY/T1966等规定的程序、方法进行中间验收,本标准不另行规定。
4.1.4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的沼气工程及配套设施,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》GB/T51063和《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:施工及验收》NY/T1220.3规定的程序、方法进行中间验收,本标准不另行规定。
4.1.5 对于农业建设项目中的港池、航道、护岸、码头、防波堤等工程及配套设施,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《海港总体设计规范》JTS165、《河港总体设计规范》JTS166、《码头结构设计规范》JTS167、《码头结构施工规范》JTS215、《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》JTS154、《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》JTS208、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》JTS257等规定的程序、方法进行中间验收,本标准不另行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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